XX寿险公司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的操作规程(1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1-04-17
为进一步明确反洗钱保密管理工作的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新保合[2009]5号)的规定,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报告、调查可疑交易活动获知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予以保密。特制定《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的操作规程》。
一、反洗钱保密管理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因此公司参与反洗钱信息采集、保管、使用、调查的人员在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应当自觉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信息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保守反洗钱秘密的操作规程
(一)建立反洗钱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新保合[2009]5号),要求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要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各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与处罚。
(二)反洗钱涉密人员管理
1.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各分公司销售人员、业务操作人员、部门负责人等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2)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总、分公司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信息技术人员等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3)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总、分公司指定的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等获知反洗钱协查保密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同时,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获知反洗钱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也应当保守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2.适用保密义务的时间范围
由于反洗钱保密信息的特殊性及重要性,要求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在职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工作人员离职后因获知的秘密是在职工作期间所得,所以仍然要遵守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涉密人员管理
分公司负责确定本机构反洗钱涉密人员名单,并对其进行保密知识培训及管理。
(1)分公司要把好对涉密人员的选用关,挑选保密意识强的员工从事反洗钱工作;
一、反洗钱保密管理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因此公司参与反洗钱信息采集、保管、使用、调查的人员在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应当自觉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信息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保守反洗钱秘密的操作规程
(一)建立反洗钱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新保合[2009]5号),要求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要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各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与处罚。
(二)反洗钱涉密人员管理
1.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各分公司销售人员、业务操作人员、部门负责人等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2)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总、分公司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信息技术人员等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3)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总、分公司指定的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等获知反洗钱协查保密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同时,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获知反洗钱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也应当保守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2.适用保密义务的时间范围
由于反洗钱保密信息的特殊性及重要性,要求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在职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工作人员离职后因获知的秘密是在职工作期间所得,所以仍然要遵守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涉密人员管理
分公司负责确定本机构反洗钱涉密人员名单,并对其进行保密知识培训及管理。
(1)分公司要把好对涉密人员的选用关,挑选保密意识强的员工从事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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