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连带保证保险单及条款(2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1-04-09
履约保证金连带保证保险单
保险人 (以下简称本公司)因
(以下简称得标人)得标后开政府采购(以下简称采购),与要保人订立履约保证金连带保证保险契约,特立本保险单存证。
保险单号码 字第 号 险别 保单性质
要保人 住所
被保险人 (采购机关) 住所
采购契约内容述要 契约号码 施工或交货处所
名称
履约
期限
得标人
名称
住所 契约
总金额 新台币
保险期间 依照保险单条款第3条规定办理
保险金额 新台币
保险费 新台币
注意:
一、 本保险单须盖有本公司印信,并经总经理及副署人签章始生效力。
二、 本保险单之记载如有与原约定不符者,请即通知本公司更改之。
** 年 月 日立于
履约保证金连带保证保险单条款
第一条:承保范围
得标人于保险期间内,不履行本保险单所载之采购契约,其履约保证金系以本保险单为之者,被保险人认定受有损失依采购契约规定,有不发还履约保证金之情形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单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
第二条:不保事项
一、 得标人因下列事项未能履行采购契约时,本公司就因此不能履约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 (不论宣战与否)、类似战争行为、叛乱或强力霸占。
2. 依政府命令所为之征用、充公或破坏。
3.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扰。但得标人或其代理人或与本采购有关厂商及其受雇人所为者,不在此限。
4. 核子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 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由。
二、 本公司对得标人不偿还预付款所致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单之承保期间为自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至完成履约验收且经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止。
前项保证责任之解除得为部分或全部。
于保险期间内,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公司不得终止本保险单。
第四条:采购契约之变更
采购契约如有变更时,本公司之保证责任以变更后之契约为准。但得标人不履行契约应由本公司负给付责任,而由被保险人依照原决标或采购契约条件就未完成部分重新采购时所为之变更不在此限。但重新采购所为之变更系属本采购未依契约履约所致者,仍由本公司负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