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资格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保险单及条款(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1-04-05

保险人                 (以下简称本公司)因

                  (以下简称投标人)投标后开政府采购(以下简称采购),与要保人订立厂商资格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保险契约,特立本保险单存证。

保险单号码         字第         号 险别 保险性质

   

要保人  住所 

被保险人 (采购机关) 住所 

取代之资格项目 


采购契约内容述要 契约号码  施工或交货处所 

名称  


施工或交货期限 

总金额 新台币

保险期间 依照保险单条款第3条规定办理

保险金额 新台币

保险费 新台币


注意:

一、 本保险单须盖有本公司印信,并经总经理及副署人签章始生效力。

二、 本保险单之记载如有与原约定不符者,请即通知本公司更改之。

**         年           月             日立于

 

厂商资格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保险单条款

第一条:承保范围

投标人以本保险单代替不符合之资格条件,得标后于保险期间内,有未能履行本保险单所载之采购契约之情形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单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履约及赔偿之责。

第二条:不保事项

一、 投标人得标后因下列事项未能签约或履行采购契约时,本公司不负履约及赔偿责任: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类似战争行为、叛乱或强力霸占。

依政府命令所为之征用、充公或破坏。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扰。但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或与本采购有关厂商及其受雇人所为者,不在此限。

核子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由。

二、 本公司对投标人不偿还预付款所致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单之承保期间为自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至完成履约验收且经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止。

于保险期间内,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公司不得终止本保险单。

第四条:采购契约之变更

采购契约如有变更时,本公司之保证责任以变更后之采购契约为准。但投标人不履行契约应由本公司负履约及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就未完成部分重新采购时所为之变更不在此限。但重新采购所为之变更系属本采购未依契约履约所致者,仍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履约及赔偿方式

本公司于接获前条通知后,依据被保险人选择之下列处理方式之一,对被保险人负履约及赔偿之责:

一、 由本公司负责履约及赔偿责任。

二、 由被保险人依照原决标或采购契约条件就未完成部分重新采购。本公司按重新采购之总金额,对被保险人负履约及赔偿之责。该总金额高于本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者,保险金额依该总金额调整。

被保险人因投标人不签约或不履行采购契约致所受损失,包括利息、登记、运费、违约金、订约费、税捐、诉讼费及重新招标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于前2项之赔偿责任,合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履约及赔偿之请求

于保险期间内,投标人有承保范围内应负履约及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载明投标人得标后有未能签约或履约之情形,并检具履约及赔偿请求书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履约及赔偿给付。

本公司应于收到请求履约及赔偿通知后15日内代为签约、履约或给付赔偿金。

第七条:协助追偿

本公司于履行履约及赔偿责任后,向投标人追偿时,被保险人对本公司为行使该项权利之必要行为,应予协助,其所需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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