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中断保险基本概念(47页).pdf

已下载:9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1-03-31

第一节  概说
关于营业中断保险的目的以及内涵,一般的說法都是『保障被保险人若无发生营业中断时应获得的预期收入之保险』或『将填补因无法继续使用其营业场所造成之收入损失之保险』 ,但也因其名称而非常容易被误解为『所有因营业中断所产生之损失皆予以填补之保 险』。事实上,营业中断保险仅承保特定时间区块内之特定损失,大部分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保险条款之解讀采取相当严格的态度。 对于营业中断保险契约,有学者将其归纳后定义为六个P以及六个E共十二个要素21,以期后人可藉由此六P六E快速的了解营业中断保险之梗概。其中,前者的作用是在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后者则是影响被保险人最终可获得多少理赔的因素。 以此十二个要素为中心,衍生出许多解讀上的争論与诉讼上的争议,本文择要介绍之。 
第一项  六个 P 
六个 P 分别指 Parties(当事人), Property(财产), Perils(承21 See Robert M. Morrison, supra note 9, at 49~61. 15保危险), Productivity(生产力), Period(期间) 和 Profit(利润) 。 
总括來說,营业中断保险契约是『当事人以其因承保危险发生造成之财产损害,导致产品之生产或销售中断,该中断期间内利润损失投保的契约。 (It is a contract which insures a party or parties 
against loss resulting from damage to property caused by an insured peril which 
results in an interruption of productivity for a period of time with a resultant 
diminution of profit.)』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为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期间的利润损失,其中被保险人须对该利润损失有保险利益。我国营业中断保险提供二种保险标的的选择:营业毛利减非持续费用以及持续费用22。 
保险人的损失填补责任发生要件为:承保危险发生,使主保险单内所述之财产发生有形损害,而该有形损害使得被保险人的营业陷于中断进而发生营收损失。承保危险与有形损害以及有形损害与营业中断之间皆必须存在有因果关系。 
但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不无疑问?若部分为承保危险、部分为未承保危险时应如何解决?在后述之除外不保事项的加入后,复杂因果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制造业适用)第三条,民国92 年7月7日(92)产火字第 019 号财政部准予核备。 
又『有形财产损害』的定义为何?黑客入侵、计算机资料的流失是否为有形损害?计算机时代的來臨,带來了过去时代难以想象的争议。 一般基本营业中断保险保单仅承保主保险契约内之保险标的物发生有形损失的情形,而近年來因应被保险人的需要发展出较为特殊的保险单,比如說連带营业中断保险(contingent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则是承保上下游厂商(原料供货商或主要客户)发生有形损害,使得被保险人发生营业中断的情形;另外还有政府命令保单(civil authority clause) ,则是承保政府发布禁令使得顾客无法到达被保险人营业处所、被保险人因而发生营业中断的情形,至于此种保单是否亦须发生有形损害则有不同意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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