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之董监事责任保险之概述(30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1-03-16

虽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之制度在目前台湾的产险市场的投保普及率尚不及于传统的责任险,一般公司董事、监察人、重要职员对之亦未臻熟稔,然此种类型之保单,在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地区,早已行之有年,可谓已属于一成熟之保险商品。本章乃先针对上述国家之董监事责任保险商品之发展做一概略介绍。其次,再就我国之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之发展、相关历史沿革及市场现况,介绍如下。   
第一节  美国市场上董监事责任保险之发展 
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滥觞于保险的起源地~英国,但却是在美国发扬光大,是本险种在美国之起因、历史发展及市场现况首应加以介绍。再者,本文并拟就美国市场上,承保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
任保险的前三大保险公司,即美国环球集团(AIG) 、美国联邦产物保险公司(Chubb)及安达北美洲产物保险公司(ACE)之保单条款予以重点式之介绍,藉以明白目前在美国市场上热门之承保条件。 
第一项 起因 
首张董监事责任保险之签发开始于美国,于公元1929年前后所发生之经济大恐慌,不但造成股市大崩盘,许多公司亦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之途,故由英国劳依兹保险社于公元 1930年开始为美国的上市公司提供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以因应当时第三人对公司负责人所提出之赔偿请求1,进而成为公司经营及面对未来投资者求偿时之避险工具之一。 
第二项 历史发展 
但于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上市初期,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之选择较为严格,在承保条件之设定上较为限缩,保费亦较为高昂,且当时公司尚未被允许赔偿董事和重要职员因为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之法律责任,使投保本险种之公司并不多。 惟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上市公司对于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之需求开始进入缓慢成长之阶段,但最主要之承保以及再保市场仍以英国伦敦市场为主,直至公元1960年代,美国法令对于公司经营者开始赋予更明确、严格之义务要求,如此一来,方使得美国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之市场开始热络起来,于公元1964年出现了第一家签发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美国本土公司St Paul,而American Home Assurance 亦于公元1966年跟进2。 
如前所述,自公元1960年开始,至之后的20年间,不论是联邦政府或各州政府,均试图针对证券交易相关法规及公司法,建立完备的法制3,尤其是与公司经营者相关之法律规范之快速发展,使本险种始引起人们之注意,致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之市场急速地发展。不过当时美国本地之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之筛选,仍是采严格之核保态度,例如:对于煤矿、钢铁、天然资源及生技产业公司经营者之风险并不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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