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险行业火灾公众责任险工作指引.rar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1-01-20

标准指引(附件一new)
风险评估表(new)
深圳市保险行业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工作指引(6.30)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91号文)和深圳保监局《关于认真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73号文)的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原则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遵循"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指导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专门的保险产品、提供风险查勘服务和优质理赔服务,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社会功能,促进消防和保险的良性互动,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和火灾风险管理水平。
二、火灾公众责任险产品
   按照深圳保监局[2009]73号文的要求,各公司应当使用已向深圳保监局报备的专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名称为火灾公众
责任险或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并严格遵守“报行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已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展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和费率。
同时,各公司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报备条款、费率、保单样本、印章样式等给同业公会,以便同业公会汇总复核后,将符合以上要点条件的资料提供给市公安消防局备查。
三、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承保
(一)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范围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舞厅、影剧院、卡拉OK、俱乐部、游乐厅、酒吧、茶馆、网吧、桑拿浴室、水疗室、保龄球馆、桌球室、健身会所、休闲会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均应当参加火灾公责任保险。投保单位的分类与认定,以工商营业执照或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为准。
保险同业公会应尽快与深圳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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