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实务保全篇(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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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寿险各项变更应备文件..2
二、吉祥商品其它变更应备文件及注意事项.11
三、意外险各项变更应备文件.13
四、旅行险变更作业规定.14
五、全球服务卡、汽車道路援助及英文投保证明申请条件.15
六、契约转换作业规则.16
七、授权地方服务中心核付规定.18
八、復效件续次承揽手续费暨复效奖金发放办法.19
九、保险契约退还保费罚款办法.20
十、集体汇缴件作业办法.21
一、寿险各项变更应备文件及注意事项
1.须原要保人亲自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同意,故本项变更申请,务必由原要、被保人亲自填立契变书并签章,另请新要保人在〝变更后签名样式〞欄签名。
2.要保人变更时(含要保人变更姓名)应注意受益人及地址是否需要同时办理变更。
3.新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间需有保险利益,共提供足以证明其关系之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4.要保人变更须于申请书上注明要被保人之关系。
5.新要保人为法人组织者,需一并检附“公司大小章";若新旧要保人均为法人时,需检附新旧公司之大小章,但倘若原要保人为公司行号,且原公司以解散、倒闭、撤换负责人或原大小章遗失而变更要保人时,请于申请书之"其它补行声明事项"欄加注「本保单自契约始期迄今所有约定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字样。
6.原要保人死亡时,该保险契约视同要保人之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中推举一与被保险人具保险利益者继承该保单;故须一并检附『法定继承人声明同意书』,其所有法定继承人一一于同意书亲自签章,以声明同意让受该保险契约由所指定之新要保人持有并须附上『全部户籍誊本』,以认定其所有继承人。
7.因债务关系变更要保人者
a.债权关系系指被保人与债权人之关系而非要保人与债权人之关系(要、被保人非同一人时)。
b.债权金额不得低于该保单所约定事故发生后之最高可受領金额。
c.债权年期不得低于该保单之保险年期。
d.终身险不得办理。
e.须检附法院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