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产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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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因本合同所载雇员单独或共谋发生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下列损失发生,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现并依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并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所有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因受托保管财产的损失而依法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在追溯期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6个月后才发现的,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雇用条件发生变更,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切实遵守保证账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雇员的工作错误、疏忽、过失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单独或与其雇员共谋的不诚实行为;
(四)被保险人已经发现其雇员有不诚实行为,但仍继续交托该名雇员经营财产;
(五)被保险人雇员向被保险人申请消费、借贷;
(六)被保险人日常经营中发生信息数据的接收、输入错误;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融保险业因信用审核或放款融资相关业务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被保险人雇员因违反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盘点财产不符所发生的损失,但确由被保险人雇员的不诚实行为所引起的不符不在此限;
(四)保险期间内未发现的损失及保险单约定的追溯日前发生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为取证本保单项下已造成的损失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六)被保险人用于核查雇员欺骗或不诚实行为所致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但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致的利息、股利及其他连带损失;
(八)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九)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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