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与区域化医疗险投保规则(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1-01-08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51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51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519)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520)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521)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522) ,未涉及之内容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6.01版)》规定为准〗 医疗险规则 包括: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521) 、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522)
1.0 一般规则
1.1销售区域规则:
l 销售区域见附件1。
1.2投保年龄规则:
l 投保年龄为0-55 周岁,连续续保可达到64 周岁。
1.3险种档次规则:
l 住院医疗费用类保险不得重复投保;
l 档次限制与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l 特殊人群投保最高累计份数:
人群类别 住院费用险份数
未成年人 4 份
学生 (超过 18岁但仍就读者) 6 份
无固定职业者 4 份
医务人员 6 份
残疾人 6 份
2.0 附加险规则
2.1 健享人生A(521)、健享人生B(522)不得附加于交费期小于 5年的主险;
2.2健享人生A(521)、健享人生B(522)可以附加于意外伤害 08(517),但须同时满足下列
要求:
l 被保险人年龄大于18周岁(含18周岁),且非家庭保单之配偶和子女;
l 费用险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份;
l 客户累计医疗险档次须同时满足“档次限制与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要求。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5 万 ≤30 万 >30 万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2 份 ≤6 份 ≤10 份
意外险规则
包括: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51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51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519)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520)
1.0 一般规则
1.1投保年龄:0周岁——64周岁。
1.2风险保额:意外伤害08(517)、附加意外08(518)计一倍意外险风险保额。
1.3保费与保额:
l 累计意外险保额大于100万时,累计意外险保额不得超过累计寿险保额的10 倍;
l 0-17岁被保险人投保附加意外08(518)时费率按一级职业收取, 投保意外伤害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