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核保核赔师考试合规部分重点讲解(38页).ppt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0-12-22
2010年度核保核赔师考试
《法律合规知识》
合规部分重点讲解
一、考试目的
借助核保核赔师考试的平台,大力强化公司合规文化宣导,加大合规培训力度,提高公司员工特别是身居关键岗位的核保核赔人员的合规意识,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二、重点内容提示
(一)《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业法部分)
(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
(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仅高级核保核赔师考)
(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一)《保险法》(业法部分)
《保险法》于1995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2009年两次修订
(一)《保险法》(业法部分)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