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公司四级机构管理办法(15页).doc
已下载:8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0-12-08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四级机构的定义
第三章 四级机构设立规划和原则
第四章 四级机构分类的原则及标准
第五章 四级机构岗位与人员配置方案
第六章 四级机构财务资源配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四级机构建设与管理,促进新设四级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2〕1号)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机构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级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四级机构设立、开办、分类、内部组织构架、资源配置及机构撤销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公司企划部是机构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国分支机构整体规划、设立、验收、撤销、经营跟踪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区域企划财务部是区域机构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建设规划、前期审核、经营跟踪等工作。
第四条 四级机构负责人考核方案详见《四级机构负责人基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原《三、四级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三、四级机构开办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产险营销服务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产险营销服务部管理暂行办法》不再适用。
第二章 四级机构的定义
第六条 四级机构为三级机构下设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原则上设立在省会城市、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镇、街道办、开发区,或设立在地市地区的区、县级市、县等地区。
四级机构包括:
(一)省会型二级机构所有中心支公司下属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
(二)省会城市本部下属的营销服务部、支公司;
(三)城市型二级机构支公司或营业部下属的营销服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四级机构的定义
第三章 四级机构设立规划和原则
第四章 四级机构分类的原则及标准
第五章 四级机构岗位与人员配置方案
第六章 四级机构财务资源配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四级机构建设与管理,促进新设四级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2〕1号)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机构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级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四级机构设立、开办、分类、内部组织构架、资源配置及机构撤销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公司企划部是机构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国分支机构整体规划、设立、验收、撤销、经营跟踪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区域企划财务部是区域机构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建设规划、前期审核、经营跟踪等工作。
第四条 四级机构负责人考核方案详见《四级机构负责人基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原《三、四级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三、四级机构开办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产险营销服务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产险营销服务部管理暂行办法》不再适用。
第二章 四级机构的定义
第六条 四级机构为三级机构下设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原则上设立在省会城市、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镇、街道办、开发区,或设立在地市地区的区、县级市、县等地区。
四级机构包括:
(一)省会型二级机构所有中心支公司下属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
(二)省会城市本部下属的营销服务部、支公司;
(三)城市型二级机构支公司或营业部下属的营销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