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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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在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未经公司有权机关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 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有权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上正式对外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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