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产险林木火灾保险条款(2009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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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人工林、天然林,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二)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保险金额按林木的实际价值,由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按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费率(%)×保险林木面积(亩)
保险人义务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人工林、天然林,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二)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保险金额按林木的实际价值,由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按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费率(%)×保险林木面积(亩)
保险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