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险法修订对比及对公司影响浅析(10页).xls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0-08-06
序号 新保险法修订内容(红色字体部分) 现行保险法法条 修改点 对公司影响
1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增加“维护社会经纪执行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
2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增加“等条件时” 无
3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增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删除“遵循自愿原则”; 无
4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1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增加“维护社会经纪执行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
2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增加“等条件时” 无
3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增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删除“遵循自愿原则”; 无
4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