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寿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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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的秘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新保办[2003]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级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非依法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条公司各级人员应当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公司各级人员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反洗钱保密管理机构分为两级:
(一)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委员会或反洗钱工作小组为反洗钱保密管理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洗钱工作小组领导人负责确定涉密人员名单(参与或配合监管机关进行反洗钱可疑调查),审批有关涉密事项及有关的奖惩决定。
(二)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由各级机构办公室负责。其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反洗钱保密法规、政策;按反洗钱工作小组的决定,布置、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反洗钱保密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四)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五)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三章密级和密级的确定
第七条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秘密分为三个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配合人民银行或公安进行的反洗钱调查的案例,以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秘钥”和报送“密码”,均列为绝密事项。
(二)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密也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有关黑名单和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为机密报告。
有关黑名单定义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涉及以下名单统称为黑名单客户: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