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产险意外险条款汇编(10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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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
都邦团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    7
都邦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11
都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5
都邦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8
都邦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1
都邦列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4
都邦客运机动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7
都邦短期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30
都邦短期团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    34
都邦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8
都邦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2
都邦附加旅游护理保险条款    46
都邦附加旅游误工保险条款    48
都邦附加旅游遗体遣返保险条款    49
都邦民用管道燃气意外保险条款    50
都邦民用罐装燃气意外保险条款    55
都邦附加民用燃气意外中毒保险条款    60
都邦医疗意外保险条款    65
都邦观光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保险条款    70
都邦驾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79
都邦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84
都邦乘客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89
都邦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    92
都邦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96
都邦住宿平安保险条款    100

都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四、    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八、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九、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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