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核赔工作条例(试行)(5页).pdf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0-0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核保核赔管理,规范核保核赔工作,提高核保核赔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核保核赔工作应服务于公司发展总体经营目标,遵循客观、公平、效率和诚信原则。 
第三条  核保核赔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核保核赔政策,坚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公司、客户及有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核保核赔专业人员在处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核保核赔事项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条  各级公司领导应支持核保核赔专业人员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核保核赔管理机构 
第五条  总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是公司核保核赔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核保核赔政策,决定重大承保理赔事项,决定聘任核保核赔专业人员。核保核赔委员会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总公司核保核赔中心是公司核保核赔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核保核赔政策,开展核保核赔日常管理,对核保核赔人员进行考核,检查、监督核保核赔工作,确保公司核保核赔体系高效运作。 
第三章  核保核赔专业人员职责 
第七条  本条例所指的核保核赔专业人员,是指经总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认定资格、聘任和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专职从事核保、核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总公司核保核赔中心为每一核保核赔专业人员建立职业档案,记载有关资格认定、考核、评聘和授权情况,对核保核赔专业人员的聘任必须严格、谨慎。 
第九条  核保核赔实行从人授权、分级派驻的管理模式。各级核保核赔专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核保核赔政策、条款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核保核赔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超越自身权限处理业务。 
第十条  核保核赔专业人员从事核保核赔工作期间,负有为公司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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