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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
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
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
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
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
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
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
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
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 险 责 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
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
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
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
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
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
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
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
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
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
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 险 责 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
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
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