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业务操作规则(2页).doc

已下载:1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0-05-31

一.    司内共保业务承保管理规则:
1.    司内共保业务原则上由主承保分公司签发保单,负责向被保险人出具保费收入发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
2.    共保分公司之间应签订司内共保协议,对主要承保理赔事项进行约定,按照共保协议约定及时进行保费划分和赔款摊回管理工作。
3.    为防止司内共保业务在分支机构层面的风险累积,司内共保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危险单位划分相关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危险单位,每个危险单位各分公司自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亿。

二.    司内共保业务系统操作规则
(一)主出单分公司系统操作规则
1.    主出单分公司必须在保单号生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减共保保额和保费的批单。
2.    主出单分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未出具批减共保保额、保费批单,总公司两核中心负责该业务的核保员,用系统统一设置的用户名及代码登录分公司录单系统,录入批减共保保额和保费的批单,并提交分公司初审员初审。
3.    主出单分公司初审员必须在批减批单提交系统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总公司两核中心核保。两核中心进行批单核保操作。
(二)跟单分公司系统操作规则
1. 司内共保业务跟单分公司无须系统录单,保额、保费由总公司两核中心负责该业务的核保员,在主出单公司批减批单生成的2个工作日内,用系统统一设置的用户名及代码登录跟单分公司录单系统,录入跟单保额和保费,并提交跟单分公司初审员初审。
2. 跟单分公司初审员在两核中心核保人员将跟单业务保额和保费录入系统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总公司两核中心核保。两核中心进行保单核保操作。
(三)司内共保业务系统操作时效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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