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互动业务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及附件(9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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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渠道财产险互动业务销售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财产保险销售资格证书(范本)
附件2:个险渠道产险互动业务流程
附件3:财产险互动业务冲突协调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渠道财产险互动业务销售行为,保证互动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保险代理协议》、《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产、寿险相互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互动业务(寿代产)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险互动业务是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代理销售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寿险公司个险渠道开展财产险互动业务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销售资格管理
第四条 个险销售部门在所属地(市)分公司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与产险地(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取得《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后,方可启动财产险互动业务。
第五条 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门有权视所辖地(市)分公司个险渠道当年度主营业务计划完成情况及渠道管理状况,向同级互动业务决策部门就是否授权该地(市)分公司与产险地(市)中心支公司签订或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事项提出建议。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营销员方可代理销售财产保险:
(一)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已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二)业务主任(含)以上职级。
(三)入司满1 年,具有丰富的保险销售经验。
(四)最近2个考核期的销售业绩均达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现任职级的职级维持条件。
(五)最近一次信用品质考核评级为A级(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