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策性肉食鸭保险条款及肉食鸭赔付数额参考表(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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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策性肉食鸭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保障肉食鸭生产持续稳定发展,解除养鸭单位或个人因灾害事故造成肉食鸭死亡损失的后顾之忧,特举办肉食鸭保险。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饲养肉食鸭每批在2000只以上,具备必要的防疫能力和管理技术,鸭舍设置坚固合理的养鸭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被保险人)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均可依照本条款规定向本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肉食鸭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    暴风、暴雨、雪灾、冰雹等自然灾害致使鸭舍倒塌;
二、    火灾;
三、    禽流感、鸭瘟等传染性疾病;
四、    他人投毒。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肉食鸭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    保险单生效三日内发生疾病;
二、    被盗、走失、冻饿、闷热;
三、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
四、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第五条    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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