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险附加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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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港澳航线)船舶保险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特别约定


一、    保险责任
1.    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本船雇员以外的第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二、    除外责任
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及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
2.    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
3.    被保险人所雇佣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    投保人、被保险人(即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
5.    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6.    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连串意外的、并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限额的法律责任。
7.    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
8.    任何外汇担保。
三、    免赔额: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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