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实务讲座提纲(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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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实务讲座提纲

目 录
第一部分    结合现行车险条款(商业险A版条款)对保险法律问题的探讨
第二部分    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    保险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第一部分
一、    第三者责任险
(一)、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家庭成员的定义?法律上的定义。
2、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1)、《保险法》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规定。写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3)、如何理解和适用。

(4)、司法实践中掌握的认定尺度。
(二)、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1、    实务操作中,被保险人或第三者不予配合如何处理?不同意定损金额如何处理?
2、    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鉴定的结论与保险人定损不一致?

(三)、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期间三个概念的区别。
(1)、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保险合同的生效   如无其他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自成立时生效。
(3)、《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见,可以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
(4)、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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