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6页).doc

已下载:6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9-23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解释]本条款承保的产品必须经国家产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考虑到港、澳、台地区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与内地不一致,故销往这些地区的产品不包括在内。同样,销往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也不在此承保范围内。
    第二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此,本条款的投保人是依法设立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依法是指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第三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解释]作为保证保险,本保险的权利人是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其中购买者包括零售商和批发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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