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9-08

第一条
本办法依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三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业招揽人员,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业务员等从事保险招揽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业核保人员,指为保险业从事评估危险并签署应否承保之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业理赔人员,指为保险业依保险契约签署应否赔偿之人。
第五条
保险业应建立其内部之招揽、核保及理赔处理制度及程序。
第六条
保险业订定其内部之业务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至少应包含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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