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培训材料(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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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道交法》发布时间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且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8号主席令,正式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主体要素构成
人主要是指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以及道路上从事施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四项基本的工作原则,分别是:1、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A、保障上路行驶车辆的安全。一是,对营运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B、防止超载运输;C、驾驶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一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二是,为了加强对驾驶人安全管理的有效性,根据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险,规定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计分制度,对累积达到规定分值的,扣留驾驶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重新考试;实际上就是加重处罚原则。
2、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一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塞。二是,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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