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讨论稿)(10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保险中介从业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保监局是江苏省行政辖区内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指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保险营销员;
    (二)在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中从事中介业务的人员;
    (三)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工作的持证人员;
    (四)不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工作的其他持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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