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旅行综合保险条款B.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09-04-07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范围内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活动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的下列损失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个人法律责任
在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须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以获得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人民币。
(二)旅程取消、缩短
被保险人如因下列原因而须取消或缩短原有行程,并且不能退回已缴付的费用(包括团费、机票和其他旅游费用)时,可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