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文化娱乐所综合保险(试行)条款.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3-31

第一条 总 则
本保险属综合性保险,包括文化娱乐场所的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经公安、文化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影院、放像厅等,均可由其所有者或经营者(下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经济赔偿责任:
一、 因为家、爆炸、暴风、暴雨、洪水、雷击、冰雹、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或地陷、空中物体坠落造成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 文化娱乐场所在开门营业期间,因意外事故致使参加娱乐人员(下称顾客,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作残、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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