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卡保险条款.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09-04-04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个人银行卡是指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商业银行和邮政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针对个人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但不含各种外币卡、专用卡、储值卡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指向用途或不记名的银行卡。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合法持有银行卡的个人。
第三条 同一资金账户下开立的银行卡主卡和副卡的保险责任相互独立,需分别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银行卡因遭盗窃、抢劫或遗失,自被保险人向发卡机构办妥书面挂失手续之时起至次日的二十四时(含)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银行卡内的货币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他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的;
(二)被他人通过特约单位终端(POS)办理转账结算、消费信用的;
(三)被他人在银行柜台当面支取现金的。
第五条 对于被保险人的银行挂失费用和重新制卡的工本费,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银行卡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