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责任险.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6-06

为了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消费者食品中毒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维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提高食品卫生水平,特制订本条款。 
凡我市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各类食品加工行业、饭店、宾馆、酒楼、酒吧、快餐厅、冷食店、企事业食堂、食堂商店及其他各类食品摊位的经营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既本保险公司,下同)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食品中毒事故,致使消费者入院治疗、残废、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如下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饮食经营,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疏忽等过失,致使食品污染变质引起消费者中毒。由于操作人员误将有毒物混入食品中,致使消费者中毒。

2、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为上述责任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而引起的中毒事故。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保险期限、保险费和赔偿限额

1、本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约定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2、根据被保险人上年度食品销售的帐面金额作为基数(或由双方比照正常情况协商基数),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

3、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参照上年度食品销售的帐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4、对每一直接受害者的合理医药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连同受害者的致残、死亡的补偿费用,按实际金额赔偿,但最高以约定的每次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5、保险期内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照保险费率规定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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