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公众责任险.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09-05-30
凡持有工商执照及治安或消防等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合法经营的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
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器故障及漏电
3、电梯运行故障
4、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倒塌
5、室内外装饰物、固定悬挂物意外脱落。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伤害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殴斗
二、地震、洪水、烟熏、和水污
三、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四、被保险人及其员工所遭受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及其员工的故意行为
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各种罚款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订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