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汽机车保险项目商品简介.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09-04-09
◎强制汽、机车责任保险
※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机)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害、残废或死亡者,不论被保险人有无过失,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之约定,对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NT$)每一个人伤害医疗最高20万元
每一个人残废最高150万元
每一个人死亡定额给付150万元
※处罚规定:
1.未投保强制责任险而被稽查举发者,处NT$3,000元以上、NT$15,000元以下之罚锾,并扣留车辆牌照至其依规定投保后发还。
2.未投保强制责任险而肇事者,处NT$6,000元以上、NT$30,000元以下之罚锾,并扣留车辆牌照至其依规定投保后发还。
※备注:
1.强制险保障对象为车祸事故之「受害人」(包括对方及自己)
2.「受害人」不包括「单一事故」驾驶人本人。
3.「单一事故」指事故仅涉及一车(即车碰物之情形,如自己开车冲撞路树、电线杆、安全岛...等无对造车辆之情形)。
4.同一次事故或保险期间均无最高额之限制。
◎第三人责任险、超额责任险及乘客责任险
※伤害责任险: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仅就超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以上之部分,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财损责任险: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超额责任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体伤或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任何一次伤亡人数及财物损失之赔偿金额,超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及汽车第三人责任险之赔偿金额总和时,依保险契约之约定负赔偿之责,但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以本契约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乘客责任险: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包括驾驶人)死亡、残废或受有伤害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