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伤害保险作业准则【合家心安II专案】.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3-30

经揽人员应请要、被保险人就要保书各询问事项据实填写:
要保人姓名、通讯地址及与被保险人之关系
被保险人姓名、身分证号码、出生年月日、联络电话及住址、工作内容及服务单位名称
身故受益人姓名及与被保险人之关系 
保险期间
投保金额
告知事项
要保人、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要保险人未满20岁者,须请法定代理人签名)
信用卡缴付保险费持卡人应就指定项目正确填写且亲自签名
保单生效:
自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核保通过后,追溯至保经代收到要保书之传真日当日午夜12时起生效为原则。保经代收到传真要保书后,须立即回传至新安受理窗口。
保经代于收到要保书后,倘资料不齐,但非关保额、被保险人亲签、受益人权益之要保件,保户于3日内确认资料者,得自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核保通过后,追溯至要保书传真日之当日午夜12时起生效;但超过7日(含)以上时,则自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核保通过后之当日午夜12时起生效。
保经代须于要保书传真后2日内将要保书正本寄交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伤害暨健康保险部受理,以利核保发单。

出单
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自保经代取得要保书至保单印制于7个工作天内完成。
所有保单由保经代递送给要 / 被保险人。

收费
以信用卡付费者,经取得信用卡授权码,即视为刷卡成功。

批改
要、被保险人倘有任何批改事项,须填写批改申请书且检附相关文件后亲签,批改文件齐全者,于5个工作天内完成批单制作。
被保险人欲终止契约时,应填具批改申请书(要/被保险人签名)连同保单及收据正本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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