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苑科技大学学生团体保险办法.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4-17

第一条  高苑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配合政府照顾学生,发挥社会救助之功能,依据「教育部补助私立大专校院办理学生团体保险作业原则」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在学学生除已投保政府举办之社会保险者与在籍学生得自由选择参加
学生团体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外,均应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选择不参加者,成年或已婚者须由学生本人签署切结书;未成年者,须由家长签署切结书。 
第三条  本保险以本校校长或其职务代理人为要保人,被保险人学籍资料所载之监
护人或其家长为受益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致死亡、残废或受伤需要治疗者(疾病治疗 不含门诊) ,均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  每一被保险人之保险金额以本校学生团体保险契约书所订保险金额为准。 
被保险人因参加校外教学活动(不含建教合作)或校内、外全校性正式的运动比赛或活动而遭遇意外伤害以致身故,其身故理赔金额以前款身故保险金额两倍为原则。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缴之保险费,除教育部与本校补助之部分外(在籍生本校不予补助) ,其余由被保险人分二次缴纳,于每学期注册时各缴纳二分之一。如选择不参加本保险者,教育部与本校均不予补助。 
但下列被保险人,应由本校审核其有关证明文件,依教育部规定之最高金额补助,惟补助金额以外之不足部分,仍由被保险人负担: 
一、免缴学杂费之学生(包括低收入户学生、重度、极重度身心障碍学生及重度、极重度身心障碍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费生) 。 
二、原住民身分学生。 
第七条  本保险有效期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参加本保险之
学生,注册缴纳保险费上学期在八月一日以后及下学期在二月一日以后者,保险效力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学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毕业者,其保险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终止。毕业延至七月三十一日以后者,于缴纳保险费后,其保险效力至毕业之日终止。在上学期毕业之学生,其保险效力则至一月三十一日终止。 
已参加本保险学生中途丧失学籍者,保险效力至丧失学籍之学期终止日为止。 
有学籍之学生休学时,选择参加保险者,得预收休学期间保险费,保险费以办理休学当学期之保险费计算,并由要保人将休学学生姓名、学号等资料通知承保机构备查。休学期间丧失学籍时,要保人应通知承保机构。 
第八条  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者,承保机构不
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任: 
一、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自杀或自残行为)。 
二、被保险人因犯罪处死或拒补或越狱致死或致残。 
三、被保险人之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药品。 
五、受益人之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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