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以电视营销保险商品应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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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以电视行销保险商品应注意事项
一、本注意事项依据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订定。
二、为规范保险业以电视 行销方式招揽保险之行为,保障消费大众权益,以维护保险业之专业形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三、本注意事项所称电视行销,系指保险业以电视台为保险商品行销通路,从事招揽保险之行为。
电视行销人员,包含电视主持人、制作人及讲解贩售商品者,应具备保险业务员资格。其应具备之资格条件、教育训练、管理及奖惩等事宜,应依据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四、保险业以电视行销保险商品,有关个人资料之搜集、电脑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应依据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五、办理以电视行销保险商品之保险业应设管理电视行销部门。
    保险业应设立或指定专责部门,负责处理因电视行销所引起之申诉案件。
六、保险业以电视行销保险商品,若涉及使用电话方式招揽者,并应依保险业以电话行销保险商品应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办理。
七、保险业以电视行销保险商品,应订定电视行销保险商品管理办法,分别函报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及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备查,以确保电视行销之品质及作为业务处理之依据。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电视行销人员(其内容应包括人员违反相关法令或作业准则之惩处规定)。
(二)办理以电视行销保险商品之作业准则。
(三)申诉之处理程序。
(四)其他重要事项。
前项申诉之处理程序,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受理申诉之程序、回应申诉之程序、适当调查申诉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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