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银行保险业务应注意事项.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5-13

本注意事项依据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订定。
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银行保险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所谓银行保险业务(以下统称本项业务),系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透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以银行为保险商品营销通路,由银行提供营业场所、办公设备或人力从事招揽保险之业务。
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本项业务,应依主管机关所定合作推广或共同营销之规定,由银行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共同签定合作推广或共同营销契约书,并明确规范其权利义务。
银行未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合作推广或共同营销保险业务者,不得从事本项业务。
银行办理本项业务,应先经董(理)事会通过,并设立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督导本项业务之规划与执行及招揽保险业务行员之管理。
从事保险业务招揽之行员,应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取得保险业务员登录资格;招揽投资型保单者,应通过投资型保险业务员资格测验,并办妥保险业务员登录;其督导本项业务之主管,亦同。但已取得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资格者,不在此限。
银行应确认符合上述资格之行员始得办理保险业务之招揽,并遵循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投资型保险信息揭露应遵循事项等相关规范,且应列入内部稽核事项。
银行应确认招揽保险业务行员及督导本项业务之主管已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教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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