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伤害保险核保规则.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09-05-10
核保规则
(壹)伤害保险(BPA、IPA、FPA)核保规则
一、投保年龄及保额限制
新契约最高投保年龄为70岁,续保可到75岁。
60岁以上(含)ADD投保限额为100万,并不得附加 HI及 MR。
每一被保险人/每张保险单ADD最高承保限额为300万,与「全残保险金」、「例假日意外事故保障」、「海外活动期间」合计不得超过500万。续保件仍可依原条件承保,但每一被保险人ADD最高承保限额仍以500万为限。
每一被保险人于本公司投保所有伤害(附加)保险之累计限额为3000万 (含特定事故或加倍后之保额)。
于同一张保单内,「火灾特定事故」与「重大烧烫伤保险金」仅能择一附加。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之投保额度须与主约(ADD)相同
未满14足岁以下未成年人
(1)最低投保年龄为出生满15天且已健康出院者。
(2)累计限额为200万 (含加倍后之保额,92.1.1 主管机关由原100万调高)
此200万之限额指身故保险金给付限额,残废及医疗保险金并不包括在限额内。
(3)即日起不必再填写声明书。(条款已修改完成,并得主管机关同意。)
投保FPA 者,仍须填写声明书
(4)HI 限额1000元。
(5)MR 限额3万元。
ADD 最低投保限额为100万。
二、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受理投保
患有下列疾病:
高血压症、狭心症、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血管瘤 脑中风(脑出血、脑梗塞)、脑瘤、癫痫、智能障碍、精神病 癌症(恶性肿瘤)、肝硬化、尿毒、血友病、白血病 糖尿病 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视网膜出血或剥离、视神经病变 失明、聋哑及言语、咀嚼机能障碍、四肢缺损或畸型 怀孕
三、承保职业:请参阅苏黎世职业分类表(如附表二)。
四、受益人规定
1、除依保单条款规定受益人限定为法定继承人外,无规定者可指定受益人。
2、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险人配偶及直系血亲为原则,如为旁系亲属请注明关系、身份证字号及原因需载明指定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字号、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人顺位或比例。
3、为免理赔争议,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之未婚夫妻、非婚生子女(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之生母时除外)、外遇、同居人、债权人、无关人士、干儿子…或自已所服务之公司团体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