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团体保险手册.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4-20

目录1
前言2
保险计划内容3
员工团体保险计划一般规定4~5
安泰人寿团体一年定期人寿保险6~7
安泰人寿意外伤害团体保险8~10
安泰人寿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医疗保险金附加条款(GMR)11
安泰人寿一年定期住院医疗团体保险12~16
安泰人寿团体一年定期癌症医疗保险17
安泰人寿团体职业灾害保险18
ING安泰海外急难救助服务项目19
参加资格
员工:年龄从14岁至69足岁,全日正常工作且领有固定薪金之正式员工。可续保至70足岁。
家属:保险契约生效日起,已取得家属之身份者,或嗣后始成为员工之家属者﹝子女必须于出生15日且健康出院之日起至23岁未婚在学者,始取得参加资格﹞。
参加及变更办法
加   保:人事室承办人填写异动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加保手续即告完成。﹝倘须填写加入表及健康声明书者,请一并填妥送交﹞。
退保及变更:人事室承办人填写异动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退保及变更手续即告完成;变更受益人时须另填变更表。﹝倘须填写变更表及健康声明书者,请一并填妥送交﹞。
员工保险效力之终止
如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之保险效力即告自动终止:
1.员工因离职、退休或未能全日正常工作者,于员工最后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时起终止之。
2.本保险终止时。
3.员工名下应付之保险费停止缴付时。
4.员工加入陆海空军役时。
5.员工年龄满70足岁之保单周年日时。
家属保险效力之终止
除条款规定外,如员工之未婚在学子女年满23足岁时,或员工保险效力终止时,其家属之保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之。倘家属亦受僱于同一要保单位,在该家属成为被保员工之同日停效,或家属不符合为被保险人家属之条件之同日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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