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人寿高福康定期寿险条款.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4-02

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第二条 定义 
本契约所称「保险金额」系指本契约保险单首页所载之寿险主契约保额,倘尔后该保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注于保险单之金额为「保险金额」。 
本契约所称「医院」,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财团法人医院。但不包括专供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本契约所称「保险年龄」,系指保单首页所载之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计自本契约生效日起经过之周年数计之,但未满一周年者不计入。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公司对本契约应负的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时开始,本公司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要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交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而发生应予给付之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四条 契约撤销权 
要保人于保险单送达的翌日起算十日内,得以书面检同保险单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撤销本契约。 
要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本契约撤销权者,撤销的效力应自要保人亲自送达时起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生效,本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
本契约撤销生效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契约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者,视为未撤销,本公司仍应依本契约规定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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