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10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09-04-04

 (1991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本办法分为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保险两种险别,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县、 市、村、镇农民或居民,下同)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房屋保险。   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房屋保险   
  第一条 凡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地点并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住人房屋,都可以 向本公司投保。但下列房屋不在保险房屋范围之内:   
 (一)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二)年久失修或无人居住的房屋;   
 (三)为当地政府征用、拆迁的房屋或违章建筑;   
 (四)用芦苇、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塑料布、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 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简易厨房;   
 (五)畜禽舍、仓房;   
 (六)房屋的附属设备或附属建筑物,如土围墙、厕所、花台、下水道、壁垣、 炉具、暖气、电表、照明设备等;   
 (七)在建房屋及建筑材料。   
  第二条 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冰凌、泥石流、海啸、崖崩、破坏性地震、 突发性地陷或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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